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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校车安全暂行规定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14 浏览次数:69
北京校车安全暂行规定发布

5月5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同时,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针对目前北京市校车车型“鱼龙混杂”的情况,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实行后,设3年过渡期,过渡期后北京市接送必须是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小学生校车。

  车窗不得粘贴不透明隔热纸

  根据规定,校车车窗不得粘贴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和视频功能装置以及座椅安全带、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在校车上加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校车及其他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驾驶人应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校车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应配备随车照管人员

  校车运载学生时,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随车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根据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疲劳驾驶、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随车照管人员要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此外,随车照管人员还要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校车可在公交专用道行驶

  校车运载学生时,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检查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如果校车发生交通等意外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校车应当每半年接受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同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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