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能否调岗降薪?”参数说明
类型: | 生育保险 |
“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能否调岗降薪?”详细介绍
女职工怀孕期间内单位能否私自调岗降薪吗?下面,山东劳务派遣公司来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女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期间,由于特殊的生理原因,往往导致身体不能像正常情况下那样顺利完成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不同程度的影响工作的时间或工作的质量。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理由来调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或者减少发放奖金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虽然,在女职工怀孕以及分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承担因此而带来的影响,但生育问题本质上是与社会发展有关的问题,单位承担的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期间应当遵守法规给予女职工必要的照顾和工作的调整,但是不能借口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而侵犯她们的合法权利。
1.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作为劳动者同时还兼具孕育人类下一代的责任和使命,因此法律对她们规定了特殊保护,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女职工的“三期”保护,“三期”是指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期、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期假、产假、哺乳假,应当作为出勤对待。可见,法律对“三期”女职工重点要保护的就是劳动关系和薪资待遇。
2.岗位调整时用人单位需要证明调整的合理性
不论是降职还是待岗,首先,都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其次,也违反劳动法,用人单位如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双方仍应按劳动合同履行。本案中公司调整赵小姐的理由是企业因业务发展情况撤销市场部门,没有其他岗位安排并且赵已怀孕。事实上,公司的理由并不成立,赵小姐所在的市场部的员工的工作性质、内容、工资收入都没有任何变化。而公司调动后赵小姐的岗位仍然是在市场部做市场经理助理,因此,公司是以撤销部门为借口对怀孕的女职工降职降薪。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变更赵小姐岗位的合理性,其调岗行为应属无效,更何况。单位最终的待岗决定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更加违反劳动法规定。
文章来源:http://www.didaoguo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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